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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文桂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桂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4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桂林,男,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在瓮安县被抓获,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2016年9月27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桂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桂林伙同闵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田某(已判决)、罗某(另案处理)共谋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015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按照事先的商议和分工,由扮演搭讪的人在街上寻找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不熟悉路为由请被害人带路去找到欲求助的中间人,搭讪的人告诉中间人自己有困难急需用钱,但身上只有外币,需要兑换成人民币,请中间人给予帮助。中间人称其银行有熟人,通过电话联系后,扮演银行工作人员的另一人到场,经其确认扮演搭讪的人所持有的外币可以兑换人民币后,几人相互配合,诱导被害人拿人民币来换外币,在得到被害人的人民币后想法支开被害人,后驾车逃离现场。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文桂林伙同李某、张某、田某、闵某、罗某六人,由田某驾驶贵H×××××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从都匀市窜至独山县白泉镇秀峰西路,以“带路”为名搭讪被害人潘某1,在取得潘某1信任后,将潘某1骗至白泉镇城东村古塘组荒郊,以“外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潘某1人民币5万元。2、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文桂林伙同李某、张某、田某、闵某、罗某六人,由田某驾驶贵H×××××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从都匀市窜至独山县白泉镇中南广场,以“带路”为名搭讪被害人韦某,在取得韦某信任后,将韦某骗至白泉镇紫薇城停车场附近,以“外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韦某人民币10500元。3、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文桂林伙同李某、张某、田某、闵某、罗某六人,由田某驾驶贵H×××××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从都匀市窜至荔波县玉屏镇农业银行门口,以“带路”为名搭讪被害人白某,在取得白某信任后,将白某骗至玉屏镇第二幼儿附近公路旁,以“外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白某人民币1万元以及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骗取项链及戒指价值人民币4083元。案发后,被骗取的戒指已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白某。4、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文桂林伙同李某、张某、闵某、罗某五人,由文桂林驾驶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从都匀市窜至平塘县平湖镇老公安局附近,以“带路”为名搭讪被害人佟志祥,在取得佟志祥信任后,将佟志祥骗至平湖镇后山大道独平高速路口,以“外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取佟志祥人民币1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韦某、佟志祥、潘某1的陈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取款凭据、人像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平面图、同案人李某、田某、张某、闵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桂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桂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文桂林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