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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明君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恢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胡明君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明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司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向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