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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更兵与赵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更兵,赵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690号原告:宋更兵,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宋更兴(原告之兄),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赵华明,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宋更兵与被告赵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宋更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更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