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振勇与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振勇,杨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47号原告毛振勇,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杨建军(曾用名杨庆超),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振勇与被告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振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逯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