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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利,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荣昌区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芮静、被告人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唐利在其经营于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西路232号的“姐妹茶苑”内,聚集群众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2017年3月7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正在该赌场内赌博的叶某、高某等人抓获。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唐利主动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2017年3月15日,唐利向荣昌区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门面出租协议、扣押决定书、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刘某、蒋某、祝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利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唐利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唐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利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唐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唐利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已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