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吴秀桃、李光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桃,李光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桃,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光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吴秀桃与李光钱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昊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