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臧体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体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26民初2303号原告:臧体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自权,夏邑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平原路交叉口东南角天伦经典小区6号、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739671。负责人:郭业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臧体伟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杨景彦、张士宽支付医疗费105000元;2、本案诉讼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16时许,原告驾驶豫N×××××号货车行至业庙乡××村,将坐在路边的行人杨景彦、张士宽撞倒致伤。杨景彦、张士宽受伤后在夏邑县第三人人民医院及夏邑县人民医院治疗多日,原告为二人垫付医疗费10余万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臧体伟垫付医疗费100000元(该款项汇入原告臧体伟账户,账号:62×××7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二、原告臧体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臧体伟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