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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建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建平,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7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建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邓建平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状态为注销可恢复)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悬挂的车牌赣F×××××系套牌,发动机号为LX163ML-10*ML064829*)沿东乡区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东乡区208省道225KM+200M处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1发生碰撞,造成吴某1倒地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建平驾车往抚州方向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吴某1家属追上拦下。伤者吴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1日上午死亡。经抚州市东乡区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邓建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邓建平违规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驱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邓建平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状态为注销可恢复)驾驶未注册登记三轮载货摩托车(悬挂的车牌赣F×××××系套牌,发动机号为LX163ML-10*ML064829*)沿东乡区2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东乡区208省道225KM+200M处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1发生碰撞,造成吴某1倒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建平驾车往抚州方向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吴某1家属追上拦下。吴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1日上午死亡。经鉴定,吴某1系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2月7日抚州市东乡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建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1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邓建平亲属和被害人吴某1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邓建平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818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邓建平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2、吴某3、杨某、吴某4、吴某5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吴某1人口信息、身份证、死亡记录、被告人邓建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邓建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建平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且套牌的摩托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建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建平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抚州市临川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邓建平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园辉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琼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