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诺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诺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邱淑慧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309号原告:上海诺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潘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方,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厚平,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淑慧,台湾地区居民,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县。原告上海诺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邱淑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计6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冬英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人民陪审员 侯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恣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