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友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53号权利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陈友萍,男,1983年9月11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陈友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31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2017年5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友萍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 阳审 判 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丽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