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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仉孟娟与富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孟娟,富成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451号原告:仉孟娟,女,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富成莲,女,成年人,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仉孟娟诉被告富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富成莲下落不明,原告仉孟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仉孟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孟娟撤回对被告富成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仉孟娟负担。审 判 长 刘 彦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彩凤书 记 员 李瑞祥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