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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常志升与海国旺、杨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升,海国旺,杨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143号原告常志升,男,汉族。被告海国旺,又名海旺,男,回族。被告杨花,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升与被告海国旺、杨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