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常志升与海国旺、杨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升,海国旺,杨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143号原告常志升,男,汉族。被告海国旺,又名海旺,男,回族。被告杨花,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升与被告海国旺、杨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