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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潭文德与单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潭文德,单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482号原告:潭文德,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单广志,男,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潭文德诉单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潭文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潭文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潭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潭文德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