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潭文德与单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潭文德,单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482号原告:潭文德,男,,汉族,住扶沟县。被告:单广志,男,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潭文德诉单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潭文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广志的起诉。本院认为,潭文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潭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潭文德负担。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