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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81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388号1幢3楼。法定代表人:张福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四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该公司董事长。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丰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款2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20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债权人王琴于2017年3月29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表示对申请人申请无异议。2017��4月7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1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琴对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明确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17)苏0612破2号决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应向管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不成、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