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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10号。代表人周文革,总经理。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法定代表人马建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鑫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