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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耀萱与赵崇计、覃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耀萱,赵崇计,覃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耀萱,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赵崇计,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覃浩,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彭耀萱申请执行赵崇计、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人民币102522.5元和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间,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但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玺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