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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868号原告:霍某,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住陕县。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可华,公司董事长。原告霍社勤与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霍社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社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社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霍社勤承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