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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金招与潘林泉、范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招,潘林泉,范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民初3948号原告:谢金招,女,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林泉,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范丽华,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谢金招与被告潘林泉、范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林泉、范丽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金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潘林泉、范丽华立即共同偿还谢金招借款本金200,000元。2.潘林泉、范丽华立即向谢金招支付利息合计30,000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并分别按月利率1.5%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即:2013年7月8日,借款60,000元,从2016年11月8日继续计算;2014年7月2日,借款40,000元,从2016年11月2日继续计算;2015年6月18日,借款50,000元,从2016年11月18日继续计算;2015年6月30日,借款50,000元,从2016年11月30日继续计算)。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230,000元。3.由潘林泉、范丽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谢金招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中部分利息,利息为:潘林泉、范丽华立即向谢金招支付利息合计27,000元(从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8日,每月3,000元,共9个月),并支付以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1月9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8日、2014年7月2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6月30日,潘林泉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谢金招借款60,000元、4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借款200,000元,借款月利率均为1.5%。为此,潘林泉先后向谢金招出具《借条》四份。潘林泉借款后,支付利息付至2016年1月,之后未支利息和偿还本金。以上借款债务均发生在潘林泉与范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范丽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谢金招现急需用钱,要求潘林泉、范丽华偿还借款本息未果。谢金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潘林泉、范丽华未作答辩。谢金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条》原件4张、汇款凭证4张、潘林泉书写的利息支付说明、潘林泉与范丽华结婚登记申请书和户籍证明、支付利息的银行流水。本院庭审时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潘林泉、范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对谢金招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7月8日,潘林泉向谢金招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1.5%,每月9日付利息900元,潘林泉向谢金招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7月8日,谢金招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50,000元转账给潘林泉,2013年7月11日,谢金招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10,000元转账给潘林泉;2014年7月7日,潘林泉向谢金招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率按1.5%计算,每月9日前支付利息600元。谢金招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40,000元转账给潘林泉;2015年6月18日,潘林泉向谢金招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每月18日付利息750元,潘林泉向谢金招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谢金招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50,000元转账给潘林泉;2015年6月30日,潘林泉向谢金招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每月30日付利息750元,潘林泉向谢金招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谢金招通过建设银行将借款50,000元转账给潘林泉。以上借款合计200,000元,潘林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2月8日,并出具2016年2月9日起利息未付,每月利息3,000元的说明给谢金招。此后,未支付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2、潘林泉、范丽华于1995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四笔借款系潘林泉、范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本院认为,潘林泉四次向谢金招借款合计200,000元,有潘林泉出具的四份《借条》和谢金招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潘林泉在谢金招主张债权后,应承担清偿债务之民事责任。谢金招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2016年2月9日之后借款利息,未超过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形成于潘林泉、范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潘林泉、范丽华应共同清偿。综上所述,谢金招提出的诉请有相应的《借条》、潘林泉出具利息支付说明、银行转账记录佐证。本案系潘林泉、范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潘林泉、范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潘林泉、范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谢金招借款本金200,000元;二、潘林泉、范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谢金招借款利息27,000元(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并继续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潘林泉、范丽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潘林泉、范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国延审 判 员  陈敏霞人民陪审员  郑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晓雪上诉费缴纳专户(户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46。开户行:三明市建行新泉分理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