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义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吴义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95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燕,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被告:吴义军,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义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芮习凤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曼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