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0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朴俊滈与被告白君浩、金燕、崔东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俊滈,白君浩,金燕,崔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05825号原告:朴俊滈,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被告:白君浩,男。被告:金燕,女。被告:崔东杰,男。原告朴俊滈与被告白君浩、金燕、崔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朴俊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俊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朴俊滈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敏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