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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兵与张翔、李晶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张翔,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张翔,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李晶晶,女,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张翔、李晶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翔、李晶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翔、李晶晶银行存款人民币62404.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