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福才与乐亚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才,乐亚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166号原告:张福才,男,194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乐亚丽,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才与被告乐亚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亚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福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才撤回对被告乐亚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费60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