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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世安、肖燕与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安,肖燕,罗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81民初219号原告:杨世安,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肖燕,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世安的妻子。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世安、肖燕与被告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安及二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春、被告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世安、肖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所欠原告购房款32000元,被告从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至房款付清为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1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2月11日在洪江市安江镇东风路小溪坑的印象安江小区购买了2栋4楼404号住房,面积118.27平方米。后二原告将此套住房卖给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82200元,被告在2015年9月8日即双方签订合同当天支付房款102200元,剩余的180000元由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给原告,至2019年6月全部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如被告中途违约,原告不退任何费用,如原告中途违约则赔偿双倍违约金。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被告自2016年8月起每月未按约定每月支付4000元购房款,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被告拒绝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罗文辩称: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180000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房款4000元,直至房款付清为止,被告于2016年8月开始没有向原告支付房款都是事实,但被告没有支付房款的原因是,该房屋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原告不肯配合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才没有支付房款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2月11日从湖南万家鑫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洪江市安江镇东风路印象安江小区2栋4层404号房,面积为118.27平方米。后二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将此套住房卖给被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杨世安及被告罗文在合同上签字,原告肖燕对此合同表示认可,合同约定:“…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8.22万元,(大写)贰拾捌万贰仟贰佰元整。乙方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付款方式:现金;…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如乙方中途违约,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如甲方中途违约则赔偿双倍违约金;…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乙方于2015年9月8日签字之后付甲方10.22万元,乙方从2015年10月起每月付甲方4000元,至2019年6月付清”。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待原告名下的该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原告须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现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被告自2016年8月起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房款,并以原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抗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没有按约定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未提交关于双方针对房屋过户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中,对违约责任虽有表述,但对违约事项及违约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原告在本案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文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世安、肖燕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所欠的购房款32000元;二、被告罗文自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世安、肖燕购房款4000元,至2019年6月止付清;三、驳回原告杨世安、肖燕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李朝兴人民陪审员  蒋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