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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与毛坤本、王忠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毛坤本,王忠吉,钱红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587号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住所地岱山县衢山镇人民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34537130X。负责人:应鹏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毛文浩,该社副主任。被告:毛坤本,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王忠吉,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告:钱红芬,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与被告毛坤本、王忠吉、钱红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0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宓丽君?PAGE*MERGEFORMAT?1??PAGE*MERGEFORMAT?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