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806钱振涛与赵萍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振涛,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钱振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开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被执行人:赵萍申请执行人钱振涛与被执行人赵萍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民初字第033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