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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燕红与艾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红,艾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民初915号原告:李燕红,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艾利君,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湖北省浠水县号。原告李燕红与被告艾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燕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兼老乡关系,2016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21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4个月还清。因被告逾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艾利君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欠条及原告李燕红与被告艾利君(网名“多多关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未质证。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原告李燕红与被告艾利君于2014年同在深圳务工,通过老乡关系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在此期间,被告艾利君因个人开支多次向原告李燕红借款,借款金额合计210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艾利君于2016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4个月内还清。逾期后,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本院认为,借款依法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艾利君向原告李燕红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属于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贷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李燕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利君偿还原告李燕红借款21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艾利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乐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