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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占峰与丁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峰,丁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民初411号原告:赵占峰,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洛阳市老城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丁全立,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城角村村长,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赵占峰与被告丁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全立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丁全立偿还赵占峰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8日,丁全立向赵占峰借款40000元。借款时因双方关系不错未约定借款,丁全立也未向赵占峰出具借条。2016年6月,赵占峰要求丁全立偿还借款,但丁全立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赵占峰具状诉至法院。被告丁全立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赵占峰通过洛阳银行安乐支行向丁全立转款40000元。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赵占峰多次向丁全立的手机138××××9333上发送短信,向丁全立讨要借款,短信内容载明:2016年12月6日,赵占峰:全立弟忙吗?近期咋样?又半个月了,我也不好意思催你,已经说了九个月你每次都说近期还,我真是有事,让我变得很激动,你回想一下,你张口借钱的时候,我转借别人的第一时间转给你,又不是挣你的利息,4万元对你做企业的有那么难吗?现在我有难处了,别说借你钱,你把我的还了也算帮忙了。你的朋友圈广转借一下吧!我真是遇到难处了,望你谅解。你用钱找我肯定把我当朋友,我也相信你,互相帮忙吧!2017年1月5日,赵占峰:兄弟我1月10号有个贷款到期急用,你那边能还吗?丁全立:知道了哥,我会尽力!2017年1月19日,赵占峰:年前怎么样?丁全立:差不多,对不住了哥!多谢!2017年2月23日,赵占峰:你最后一次给个期限吧!如果不能兑现诺言,我只有起诉你了!丁全立:实在对不住了哥!我会尽快!望谅解,多谢!因至今丁全立未偿还借款,为此赵占峰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赵占峰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和赵占峰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能够证明被告丁全立借原告赵占峰4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赵占峰要求被告丁全立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全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占峰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丁全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