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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马牙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5刑初32号公诉机关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牙生,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牙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牙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牙生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毛某驾驶的×××号小型汽车在庄天二级路张家川县赵川村路段发生轻微刮擦,后毛某报警。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马牙生有饮酒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马牙生拒绝配合,执勤民警遂将被告人马牙生带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被告人马牙生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毛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牙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本院委托张家川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等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牙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应录人民陪审员  李夫庵人民陪审员  马凤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妥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