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7号原告马某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8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9月18日,东乡族,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某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