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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赛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杜晨林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赛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杜晨林,陈防震,简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9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时代科技大厦**层12.*****房。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潭,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赛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琼宇路8号金科公司办公楼七层701。法定代表人:杜晨林。被执行人:杜晨林,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防震,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简吉慧,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杜晨林、陈防震、简吉慧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仲深裁[2015]D4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1446333.62元、代理费21135.01元、律师费70000元、仲裁费54972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服务费、违约金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简吉慧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信大厦××房(房产证号为20××30),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委托广东正中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其后,该公司作出正中联行(深)房字[2016]第06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2948000元。查明:上述房产业已抵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及解封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支付了174.1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后,本院依法停止拍卖。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973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