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鸿福、杨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福,杨琴芳,饶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郑鸿福,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杨琴芳,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饶水根,男,196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鸿福与被执行人杨琴芳、饶水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现已查封,处置权交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21148.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