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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案外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显平、吕勇、周扬、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显平,吕勇,周扬,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异8号案外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余宗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林,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德钰,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显平,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吕勇,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周扬,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吕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扬,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桂 斌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舒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