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驾驶员,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4年6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3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零时34分许,被告人徐军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沿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五四路王府井百货前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军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军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徐军驾驶证复印件、闽A×××××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徐军驾驶证、闽A×××××机动车车辆信息、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及现场调查记录,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军的供述与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军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