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冬梅与胡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梅,胡乃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543号原告吴冬梅,女,汉族,52岁,地址:新县。被告胡乃玉,女,汉族,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吴冬梅诉胡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