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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桂荣与赵长富、赵冬、徐立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荣,赵长富,赵冬,徐立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1409号原告:高桂荣,女。被告:赵长富,男。被告:赵冬,男。被告:徐立娟,女。高桂荣与赵长富、赵冬、徐立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桂荣、被告赵长富、赵冬、徐立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桂荣诉称,我与被告徐立娟系桓仁镇阳光家园12号楼的邻居。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我给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打电话报修后,被告赵长富及赵冬到我家察看不热的原因并准备给过滤网清洗,因为该二人没有带锁阀门钥匙,所以当时没有清洗。在被告赵长富、赵冬下楼梯时遇见被告徐立娟上楼,三人不知何种原因语言不和,被告赵长富及赵冬二人与徐立娟发生厮打,我出面拉架,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我的头部被打伤,具体是三人何人的行为,我没有看清楚,后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接到该院,住院治疗16天,好转出院,经医院诊断,我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并在头痛、头晕、恶心、失眠,多梦等情况下出院。我共花掉医药费6560.28元,我的损失为医药费6560.28元,护理费1648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2400元。我认为,三被告因琐事打架,我为避免事态扩大,出现伤害后果,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出面拉架,三被告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长富、赵冬、徐立娟赔偿我医药费6560.28元,护理费1648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24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1088.28元被告赵长富、赵冬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和被告徐立娟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并厮打,误伤原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我们同意赔偿。被告徐立娟辩称,我没有打到高桂荣的头部,其伤不是我打的,原告的伤与我无关。原告的笔录证实,塑料管是用来吓唬对方的,不让对方来打我,当时赵长富和赵冬站在台阶上,原告站在我的左手边。我手里的塑料管捅了赵冬的腿部和胸部,并没有扬起来打,笔录可以证实,我的塑料管被赵冬抢走了扔了,赵家父子来打我,原告拦在楼梯处,我见他们上楼追打我,我见原告的家门开的,只能躲进原告的家中,我被赵长富打倒在原告家的客厅中,赵家父子从原告家中要走,被原告拦住,有笔录证实,原告说给你们拉架,给我的头打起包,你们还想走,赵冬的笔录中也证实,你头上有包,我看见了,我带你去医院做CT检查,证明原告头上的包是赵家父子打的,与我无关,否则他们为什么主动要求去医院,在这次事件中,我是受害者,有住院医疗的收据,身体受伤,我一个女人面对两个男人,我始终处于被打的处境,我只能是防卫,根本没有打人的机会,只能躲闪以求自保,女人打架不会用拳头,我如何能给原告的头打起包,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桂荣与被告徐立娟系桓仁镇阳光家园12号楼2单元的邻居,被告赵长富与被告赵冬系父子关系。2016年11月29日9时许,因原告高桂荣报修,金山热电公司维修人员被告赵长富、赵冬到阳光家园12号楼2单元7楼701室原告高桂荣家维修暖气,后被告赵长富、赵冬与原告高桂荣从原告家中出来准备往楼下走,在被告赵长富、赵冬走到七楼与六楼之间的楼梯时,遇被告徐立娟上楼,随后被告徐立娟因琐事与被告赵长富、赵冬发生争执,先是寻衅辱骂被告赵长富、赵冬,与被告赵长富发生争吵,后又从家中拿出一米左右的白色塑料管,打被告赵长富、赵冬,继而被告徐立娟与被告赵长富、赵冬相互厮打在一起,此时原告高桂荣上前拉架,阻止三被告厮打,在此过程中,原告高桂荣头部受伤,后三被告厮打到原告家中,被告徐立娟跌倒在原告高桂荣家中客厅处,后被告赵长富、赵冬被案外人唐春会拉出原告高桂荣家,随后被告赵冬报警,接警人员到达后,被告徐立娟躺在原告高桂荣家中客厅处,原告高桂荣躺在卫生间处。原告高桂荣于2016年11月29日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外伤、头皮血肿,于2016年12月14日出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共计6560.28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15天,护理人员系其丈夫战德智,战德智系城镇户口,原告高桂荣系农业家庭户口。现原告高桂荣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长富、赵冬、徐立娟赔偿医药费6560.28元,护理费1648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24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1088.2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药费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志、药费收据、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高桂荣在被告徐立娟与被告赵长富、赵冬之间发生口角、厮打时好心劝架,被误伤,原告在此次纠纷中无责任,而三被告遇事本应冷静处理,在原告高桂荣好心劝阻时,仍相互厮打,造成原告高桂荣受伤,因三被告均否认误伤原告高桂荣,又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佐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徐立娟、被告赵长富、被告赵冬应对原告高桂荣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告高桂荣合理的经济损失为9854.13元,其中:1、医疗费。原告高桂荣受伤后在桓仁县人民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共计6560.28元;2、伙食补助费。原告高桂荣在桓仁县人民医院住院15天,每天享受伙食补助费30元,故原告高桂荣的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元天×15天);3、误工费。原告高桂荣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04年起一直在城镇居住,原告高桂荣住院15天,故参照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日平均工资86.46元计算,故误工费为1296.9元(86.46元天×15天);4、护理费。原告高桂荣住院15天,二级护理15天,护理人员系战德智,护理费应按照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03.13元计算,故护理费应为1546.95元(103.13元天×15天)。综上,对于原告高桂荣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立娟、被告赵长富、被告赵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对原告高桂荣人民币9854.1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高桂荣预交),由被告徐立娟负担,由被告赵长富、赵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