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秀茹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38号赵秀茹,女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赵秀茹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12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0126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