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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碧琴与黄秀珍、范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琴,黄秀珍,范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58号原告:黄碧琴,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秀珍,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范纯宇,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黄碧琴与被告黄秀珍、范纯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黄碧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秀珍、范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黄碧琴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黄秀珍、范纯宇自行协商为由撤回对黄秀珍、范纯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碧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黄碧琴负担。审判员 余 招 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