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殷雪雪与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雪雪,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殷雪雪,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凯。本院在执行殷雪雪与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056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殷雪雪。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殷雪雪,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1203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殷雪雪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