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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英虎与冯学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虎,冯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马英虎,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冯学刚,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英虎与冯学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学刚已私下给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000元,下剩标的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履行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履行5000元,从2018年开始每季度履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宁0303民初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