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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艳春与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春,徐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27号原告:赵艳春,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田良,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徐晓坤,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赵艳春与被告徐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田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艳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债务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8日,徐晓坤向赵艳春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当天,赵艳春将15万元现金交付给徐晓坤,并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现期限已满,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徐晓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8日,被告徐晓坤在原告赵艳春处借款1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属实,理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艳春借款1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晓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