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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持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龚东升,张荣,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九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诉讼代表人:××××被执行人: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龚东升,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荣,女,××××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天津九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持已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深圳市,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丹审判员 李昙静审判员 周小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