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炫峰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来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炫峰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来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炫峰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19号楼1层103。法定代表人:王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来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1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炫峰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峰情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来来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来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16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炫峰情旅行社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系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炫峰情旅行社与来来网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北京市东城区。虽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第六条约定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中任何一种,应为无效。炫峰情旅行社的住所地已经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实际联系,应依据炫峰情旅行社现在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来来网公司对于炫峰情旅行社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来来网公司以炫峰情旅行社违反双方之间签订的《全年预售协议》的约定,给来来网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炫峰情旅行社退还预售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损失、退还团款、赔偿损失等共计1646045.94元,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来来网公司与炫峰情旅行社在《全年预售协议》第六条“其他”中约定:“如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解决。”同时该合同载明:炫峰情旅行社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12-H。鉴于原审被告炫峰情旅行社在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双方选择的管辖法院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且约定管辖法院明确,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炫峰情旅行社在签订管辖协议时已写明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炫峰情旅行社关于其住所地现已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炫峰情旅行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时 霈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梦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