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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国英与边云先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英,边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英。被执行人:边云先。申请执行人何国英与被执行人边云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25元(含诉讼费25元)。查明,本院(2017)0824执恢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边云先、被执行人为何国英,申请执行标的为15262.50元。两案当事人相同,且互负到期债权,本案被执行人同意在其债权中抵消减扣,其主张合法,本院应当支持。故本案仅需另案执行时抵消该债权即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