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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翟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凤霞,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翟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翟爽名下的房屋已被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爽位于X小区X-门市-X,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225.59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爽位于X小区X-门市-X,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249.76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爽位于X小区X-门市-(X-X)-X门市,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266.16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