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三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强,李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土岗乡刘家山行政村008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被执行人李锋斌,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罗家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02民初3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