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连桃副食品商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连桃副食品商店,沈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连桃副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松溪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600124967。被执行人:沈连涛,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浙860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8601执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连桃副食品商店、沈连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区新登镇连桃副食品商店、沈连涛在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倪孟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