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传勇与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勇,章正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62号原告:刘传勇,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正建,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传勇与被告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8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06年起至2016年4月26日被告一直向原告收购废纸,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废纸款18700元未支付。2016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章正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章正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原告刘传勇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欠原告废纸款187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付款,以致成诉。本院认为,章正建向刘传勇收购废纸,并就所欠货款办理了结算,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述货款经刘传勇催讨后,章正建应当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故本院对刘传勇要求章正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章正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刘传勇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正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刘传勇支付货款1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章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