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戴德锋与成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德锋,成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087号原告:戴德锋,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石家庄市桥西区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连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戴德锋与被告成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戴德锋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德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戴德锋负担。审判员 韩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