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玉玲、尹成名、尹玉秀、尹成忠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青01执恢151号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玉玲、尹成名、尹玉秀、尹成忠: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玉玲、尹成名、尹玉秀、尹成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玉玲、尹成名、尹玉秀、尹成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16403.77元(含执行费24637元、逾期利息18480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尹成忠名下的位于湟源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并移送评估、拍卖,在司法网络拍卖中,由于无人报名竞拍,导致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接受该不动产,以抵偿被执行人尹玉玲、尹成名、尹玉秀、尹成忠的等额债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