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阿力子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字第24号阿力子海:你因你的儿子陈超及铁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对本院(2014)川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陈超系受雇运输毒品、系偶犯,应当对陈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陈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量刑过重;本案不能排除犯罪引诱的可能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陈超、铁说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陈超、铁说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674.5克,数量大。对于陈超、铁说系受雇运输毒品和系偶犯的问题,原审在量刑时已作考虑。原审对陈超、铁说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犯罪引诱的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